单纯的
刑事拘留并不能构成所谓的“
案底”。
此处,我们所提及的“案底”是泛指经过法院严格审判后,被裁决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及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证据记录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等资料。
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管辖的案件,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法定紧急情况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显然,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常规形式,它仅为
侦查阶段的一种必要的
强制措施。
因此,基于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单独意义上的“案底”之说。
唯有经过刑事处罚并得到确认(即实际执行)之后,才可能产生相关的“案底”存档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