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中,仅凭借电话录音即可进行
起诉。
然而,该录音需具备有效性并能够明确证实
债务存在,方能被法庭视为欠款
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若通话录音为唯一凭证,务必辅以其他相关证据支持,例如口头
证言、书面记载、实
物证据、视觉与音频材料、计算机数据、
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以及实地勘察记录等等。
所有证据均须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方可成为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对于欠钱未清偿者,以下几种方式或许有助于妥善解决问题:
1.在开具借据时,要求对方详细填写
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建议同时采用大写与小写两种形式)、
借款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附上借款人
身份证明
复印件),注明日期。
若涉及支付利息的借款,还应注明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期限,并附加
违约责任条款;
2.若无借据等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文件,而借款人又予以否认,出借人可寻求
见证人或知情人士协助调解或出席法庭作证,以此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
此外,在与对方交流过程中,亦可考虑使用录音、录像等手段来
固定证据;
3.若遭遇借款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情况,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受理案件后,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其送达
诉讼文书,并据此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可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若对方仍然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则判决无法立即得到执行。
因此,建议尽早提起诉讼,待
胜诉之后再着手搜集对方的财产线索,以便配合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债权人可以请求
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