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专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私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之用;
若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数额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以内,但涉及金额较大且用于谋求利润用途或涉及非法活动的行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判罚尺度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数额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以内,但涉及金额较大且用于谋求利润用途或涉及非法活动的情况,应判处
当事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其次,若涉及挪用本单位的金额幅度大于法定情节,或者虽属于数额较小却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则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