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打
造假冒的
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诈骗他人真实的
身份证件来获取到信用卡的使用资格;
(2)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4)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恶意
透支信用卡,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将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