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罪行进行认真的反思和遵守监规基础上,犯罪人若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真实展现其悔悟之情,或者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那么他将有资格被考虑减刑。
如果他表现出更为重要的重大立功行为,则应毫不犹豫地减免其刑罚。
2.关押期改为有期徒刑之后,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全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最多只能获得一年零六个月的减刑幅度。《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