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及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扣押车辆的时限规定如下:
如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所扣押的车辆与待审理的案件并无直接关联,应立即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其的扣押与冻结状态;
然而,若涉及到与案件牵连甚广且最终判决权属于法院处理范畴之内的情况,
当事人有权请求将车辆予以返还。
关于刑事案件中涉及车辆扣押后取回程序的相关事项包括:
1、若车辆因法院采取的
财产保全措施而处于查封状态,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与其提供价值相当的
担保物或与财产保全申请者进行友好协商。
顺利的话,保全申请者可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申请,法院也会依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车辆的
保全措施,从而确保车辆能够取回;
2、假设车辆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遭法院扣押,法院在完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件中所示罚则后,有责任将车辆归还给相关当事人;
3、当事人也可积极主动地提交与
执行申请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倘若申请者向法院申请撤回
强制措施,法院可据此解除对相关车辆的扣押,使车辆早日取回。《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