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强行购买或出售商品;
(II)强制他人提供或接收各种类型的服务;
(III)迫使他人参加或退出任何形式的
投标和拍卖;
(IV)强制他人出让或收购公司、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
以及(V)强迫他人参加或退出特定领域内的商业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
强迫交易罪】以
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