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实则是指经历过法院公开审判后,被判定为罪犯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提供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详情、案件审理流程记录及最终裁定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档案文件。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环节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直接受案的案件,在侦查阶段,面对法定紧急状况发生时,为制止现行违法行为或对重大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之一。
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而是作为一种侦查作业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因而并无案底可言。
唯有经过刑事部门作出裁判的刑事处罚方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