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构所做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者,应在明确知晓或理应有此认识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
行政诉讼。
该项规定源自我国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根据这条法律规章,无论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合法实体,如果想要直接向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都必须
保证自己已经明确了解或者应该在知悉
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然,如果法律有特殊条例规定则另行处理。
此外,关于不动产的
诉讼案子,如果该申请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或者是任何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至今已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将被人民法院拒绝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