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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予逮捕的情形

关于非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在涉嫌犯下受贿罪后,未必会遭到逮捕的几种情况如下:
第一种为犯罪情节极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认为其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例;
第二种则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律对此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三种则包括经过特定的大赦法令获得赦免的情况;
第四种情况则属于根据刑法规定该罪行必须由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但未有被害人提出或撤回对犯罪人的指控时的局势;
而最后一种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去世的情况下,法律也无法对此进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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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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