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其
机动车行驶权利的行为须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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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恪守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
违法行为的处理。
而对于被依法采取车辆扣押措施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被扣留的车辆保持妥善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擅自处置。
若相关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公告后仍旧未能前来接受处理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力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被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