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
1.单位能够与其他单位形成
共同犯罪关系;
2.针对
单位犯罪来说,其可能的情况包括了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参与其中,以及由一个单位以及一名自然人联合实施的情况;
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有一个单位或个人
犯罪时,不能将单位和其负相关
责任人视为共同
犯罪行为人;
4.另外,单位亦可与另一单位成为共同犯罪关系,同样地,单位与个人也有可能落实这种合作形式。
在建立这种协作关系中,发挥主要作用并设计整个活动或行为的主体为
主犯,而提供次要协助或扮演从属角色的主体为
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