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伪造、
变造的
信用卡,或者以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来获得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二).在卡片过期或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借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
(三).未经允许,私自
盗刷他人信用卡,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四).故意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把信用卡当做自动提款机,无视银行对透支行为的时间和数额作出的限制。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超出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范围或者期限,而且在银行进行催缴之后,仍然未按期偿还
债务的
违法行为。
您所述的情况正好符合这种
违法现象。
恶意透支在信用卡业务中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