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长以六个月为上限,不得任意延长。
所谓“监视居住”,即是指该措施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施加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强制手段,要求他们在特定期间内必须留在本人住宿或警方指定的住所之内,并且要接受对其个人行动和自由的严格监控与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