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权的状况下,我们衷心推荐以协议方式进行
离婚处理,这无疑是
办理离婚事务中最为快捷便利的途径之一。
在这种情况之下,
当事人一旦对离婚达成共识,便有可能随后签署正式的“
离婚协议书”,从而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婚姻
登记机关会为申请人提供一个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前进或者撤销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下,必须依法签订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在此之后,从婚姻登记部门接收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至第三十日为止,只要其中一位申请者没有改变其立场,不同意离婚的话,他们仍有权力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