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盗窃罪是通过秘密手段手段,将他人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转移至自我或第三方操控之下并未经法律许可而擅自占有这些财产。
而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则是基于
非法占有目的,违反关于
信用卡的监管规定,借助信用卡进行各种
欺诈行径,从而获取
数额较大的资金。
这里提到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制
造假卡、损坏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充他人持有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进行
欺诈行为。
然而,必须明确强调的是,信用卡仅仅只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个
犯罪工具,而非犯罪目标。
一旦涉及到
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这一工具进行诈骗活动时,依照特别法优先体现在一般法面前的原则,应判定为本罪进行责罚处理。
因此,可以简略地总结道,信用卡诈骗罪实际上就是指所有利用信用卡所代表的信用价值实施的各类欺诈
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