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势变更原则,乃是指在合同依法生效之后,由于无法被归咎为双方法定
当事人的责任所导致的情势出现了变更,从而使得原本的合同基础动摇甚至消失不见,如果依然维持原有的
合同效力会显而易见地产生不公正之处,故此可以允许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更改亦或是允许解除这个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一旦涉及到这种情况的
合同当事人,他们有权利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或者向相关的
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申请对这一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是解除这个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