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条内容,
挪用公款达到人民币1200万元的行为,被认定为属
数额巨大且情节尤为严重者,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量刑。
对于第二项内容,我们需要明确,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的目的,在于将公款归私人所有以便进行
违法活动,或者将公款用于产生利润的商业活动,或者将公款挪用时
数额较大且
逾期未归还长达三个月之上的行为。
此罪的本质是破坏
公共财产权益,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因此,从
诉讼角度来看,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公款的
使用权。
另外,当
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通常会占据该款项并从中获益。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所有权各项权能,但这并不代表所有权已经得到实现或转让。
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为例,即便这些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有国有单位负责人的身份,只要他擅自挪用了上述公司或者企业的资金,实际上也构成了侵吞公共财产所有权的
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