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事法律体系中,
死刑核准程序应被调整并转化为普通审判流程,以更好地实现死刑裁决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及保障司法机构应有的威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刑仅应用于那些罪责极其重大且无法弥补
犯罪行为所致社会危害性的
犯罪者。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可能面临死刑裁决的罪犯,如非出于立刻执行的必要,审判机关可
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实施二年的
缓刑期。
在死刑的裁决上,除了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判决外,其他任何情况均需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此外,对于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具体的缓刑期限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核定。《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