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具体而言,它包含了对于被征用房产价值以及由于征用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所带来的补偿费用,甚至还包含了对被征用房产因为生产停滞而产生的损失的补偿。
每项补偿额度的设定都是有区别的,譬如说对被征用房产价值的
补偿金额,是不能够比在生效的征用建筑物公告日期当天的同类型物业市场价格低的。
二、房屋补偿费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重置费用)是指为了补偿被
拆迁住宅所有权人的
财产损失,需要根据被拆迁建筑的形式和价值折旧程度作出分类评价,然后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确定。
此外,作为暂时过渡用房的补偿费用和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额外费用也是需要考虑的,这些费用都需要根据临时居留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拆迁期间被拆迁住宅居民的月均人数进行补贴发放。
最后,对于配合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利益的住户还会给予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譬如对于愿意搬到郊区居住并且不愿接受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住户。
三、拆迁被征用人在面对上述补偿选项时,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
房屋所有权的置换。
如果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那么市、县两级的人民政府就必须为这些被征用人提供相应的用于
产权置换的房屋,同时要计算并结算清楚被征用建筑物的价值和用来置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的补偿包括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