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双方之间必须存在互相承担的、与各自债务具有对等价值的债务关系;
其次,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异时履行的性质。
对于不安抗辩权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以行使:
第一,必须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相互对立的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务之间具备对等价值;
第二,该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的范畴之内;
最后,先履行义务方所负担的债务已经进入到了清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