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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先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4 12:45:11 已帮助12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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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双方之间必须存在互相承担的、与各自债务具有对等价值的债务关系;
其次,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异时履行的性质。
对于不安抗辩权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以行使:
第一,必须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相互对立的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务之间具备对等价值;
第二,该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的范畴之内;
最后,先履行义务方所负担的债务已经进入到了清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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