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揭示了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凭借
虚假的
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和实际上属于他人所有的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相关内容。
若
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到五万元人民币之间,那么此种行为应界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认定的“
情节严重”;
当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时,便可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极其严重”;
要是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话,那么就必须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来进行处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