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当事人有通过欺骗或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订立该协议之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该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参与各方存有心照不宣地进行勾结,而这个勾结的结果是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再者,该协议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
此外,如果该协议的实施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它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该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那么它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