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明确规定,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对外公布。
并且,对于公开宣示的不起诉决定应详细记录在案。
以此为据,自公开宣告之日起,不起诉决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检察院所作不起诉裁决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
在进行审查起诉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刑事责任豁免情形,那么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无法被判处刑罚或有理由免于刑罚,则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针对补充侦查后仍认定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