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
财产权益所做出的明确规定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确立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
其次,妇女在诸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的使用以及
宅基地使用权等领域,都应享受到和男性同等的待遇;
除此之外,她们还理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多项权益保障;
最后,在涉及到
财产继承权的问题上,女性也应当享有与其男性同等的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
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