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女方未曾参与购置房产,那么在面临
解除婚姻关系时,这类情况依循以下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首先,如果这所房产系男方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
出资购得,且
产权证上仅注明了他一人的名字,则此房产将被认定为男方的
个人财产,在此类情况下,除非相关
当事人之间另行签订协议,否则
离婚之时,女方无权对此房产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请求;
其次,尽管男方使用了自身所有的资金购置这套房产,但若产权证上同时记载了男女双方的姓名,则无论双方是否事先签订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协议,法院都会以公正和权威的方式在判决中对此房产进行平均分配;
此外,若该房产是在
结婚登记之前以
购房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而产权证上面只写着男方的名字,虽然是用夫妻的
共同财产支付房贷,但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法院会将此房产判给男方,但是,对于这部分房产所取得的增值以及
房贷还款部分,这些都应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女方有权就这个方面提出分割要求;
最后,男方父母在登记
结婚前为他们的儿子购置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协定或声明的话,一般被认为是他们对自己子女的私人
赠予,这种性质的财产也将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女方同样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再者,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注明谁的名字,均应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