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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间存在相互债务负担且存在履行次序先后时,若先行履行债务之人存在如下特殊情况,则可依法行使预期违约之抗辩权:首先,负责偿还债务之人未能完全践行义务;
其次,所承担债务与原定协议中所示条款严重不符,事实上已构成了债务的全然不履行;
此外,必需先履行的那部分债务也只是与原定协议存在轻微偏差,但仍旧足以构成部分不履行责任。
此处所论及的预期违约之抗辩权,是依据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意为当两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相负担债务且具有明确的履行次序时,如果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地履行债务,那么另一方可以在其履行请求得到满足前,依法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行履行债务的人履行义务符合原定协议要求,则另一方无权拒绝其相适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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