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以
共同财产购得的住宅,理所应当地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无论该房产登记是否同时包含夫妻两人的姓名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用于
购房的财产本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利用此等共同财产购置的资产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若夫妻不幸
离异,二人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