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原配偶前来家中探望其所生的子女属于不可被剥夺的权益。
所谓的“
探视权”,即是指由
离婚后无法直接负责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与其尚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保持联络、定期见面、相互交流以及短期
同居相处等诸多方面的权利。
从
民法学角度来看,父母对于亲子之间的探视权,无疑是亲权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