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及不确定性的特性,为了快速解决这类问题,我们特此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其快捷理赔程序如下所述:首先,当两辆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两车驾驶员务须谨记立刻停车并开启警示闪光灯,随后下车察看受损车辆状况。
其次,在完成对车辆损失的初步核实后,双方需交换证件以备验证,此过程中需要核对的证件有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强险标志,诚然,还应检验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在确认对方证件完备无误后,双方
当事人须相互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且再次明确各自未存在任何疑虑或者问题。
倘若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尚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通过采取
证据保护措施,例如拍摄现场照片以及对车辆位置进行标识标注等手段来辅助判定责任归属。
最后,待双方将车辆移至不妨碍道路畅通的适当位置之后,再行商议事故责任问题,并填写快速处理单向保险公司电话
报案。
根据双方协商决定的责任划分,
无责方可前往责任方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理赔手续。
究其本质,理赔乃是保险公司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积极履行保险义务、确保保险责任得以实实在在履行的关键环节。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理赔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
被保险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进而推动保险规章制度得以实施,进而
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畅前行,人民的日常生活才能得以安稳有序。
当然,通过理赔操作,还可以让保险公司更加准确地把握灾害事故的发生规律,总结并汲取经验教训,以便于该公司更好地推进运营与管理工作晋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发生
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
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