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未明文规定
减刑的次数,但关于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已经有所规定,由此可见,减刑是有截止日的。
若已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那么最长可减少原判定刑期限的二分之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
刑罚法规的施行过程中,持续坚守监规,全力配合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深刻的悔改之意,或是幸运地获得了
立功机会,才能得到酌情
减轻处罚。
如果在此过程中有诸如成功阻止他人犯下严重罪行,或对社会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发明创造,乃至重大科技改革创新之类的突出表现,还应当获得额外的减刑奖励。
负责监管刑罚执行的相关机构将推出评定鉴定表格,表彰奖励和惩罚批准表格等多种形式来评估罪犯在狱中的行为表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