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决不允许仅凭某项单一
证据便妄下结论,从而作出最终判决。
刑事诉讼范畴内所实施的证据调取规定,秉承着全面
收集证据资料的原则来加以推进。
具体而言,在实施证据调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司
法人员需尽力全面获取所有可能揭示案件实际情况的各种实质性材料。
而对于证据形式的考量,亦应全方位地覆盖
刑诉法所规范的七大类证据类型以外,还应该致力于尽可能多地搜寻支持被告人是否存在罪责、
罪名是否成立及
犯罪行为轻重程度等方面的有力证据材料。
唯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方能更为清晰地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与真相,并确保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准无误的
立案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