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
父母离婚后对
孩子抚养费用的承担义务应延续至子女成年之日止。
然而,如果子女在年满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且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能够确保满足所在地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情况下,那么
抚养费用可以终止支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子女已经成年并且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阶段,或者由于非主观因素如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人为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抚养费用必须持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