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水道发生堵塞现象时,涉及到责任归属这一重要问题,则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分析: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公用的给排水管道均被视为本社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需要由负责整个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或者企业,即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的维护与保养;
然而若确实是由于个体业主在使用该类设施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以及违法操作等所引发的下水道堵塞情形,则应该解除物业管理公司在此类情况下的责任负担,转由实施导致该结果产生的不当行为或违法操作业主来承担相应的疏通及修复责任。
其次,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长远考虑,在业主们使用大范围共用设施设备的同时,若此类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且最终无法确定具体元凶之时,除非存在我们已经掌握的可免除责任的相关事由,否则,大范围的共有设施设备的各个业主都需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