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
伤残之后,进行
伤残鉴定的期限通常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
当事人若因交通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损害,必须在治疗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寻求具有法定资历的
伤残鉴定机构,对其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判定。
其次,相关鉴定工作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则需获得所在城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可延长十天。
对于尚存争议的鉴定周期过长问题,须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获批同意。
第三,进行鉴定的机构也必须遵循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评定及估值等具体工作。
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鉴定结果后,应于两天之内将有关复印材料交与当事人。
如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做出的检验、鉴定以及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在接收到复印材料后的三天内向该部门提出重新检验和鉴定的请求,并需要经过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和审批,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和鉴定。
对于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持有疑问的当事人,也可在接到上述结论后的三天内,另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同样的检验、鉴定、评估,同时需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确保有关信息得到备案留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