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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分居两年,起诉时是否可以直接判离婚

关于婚姻关系中因分居而至离婚法律诉讼的审裁情况,分居达两年之期的案例未必能够实现案件一次性获判离婚,前提取决于该案件是否经由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全面破裂。
如若法院明确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全面破裂且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将无法对该案做出离婚判决。
对于在分居原因中明确因感情不合的夫妻,即便对方已连续两次提出离婚申请,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并导致分居满两年,但法院仍有可能经过详细调解后判定不准予离婚
当然筹备另一个备选方案,即若双方均表示并非从感情角度出发进行分居,或是在长达两年的分居期间存在其他非情感因素介入,那么经由法院审查证实后,可能决定不做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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