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婚前财产,即是指夫妇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其中一方
当事人所取得之财产;
这类财产被视为
个人财产,在
离婚诉讼及解除婚约之后,并不纳入分割范围之内。
然而,倘若夫妇双方针对该类财产做出了特別的约定,那么这一约定便会对他们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在约定内容中,明确表述某个婚前财产应为夫妇共同享有,或者部分共有的情况下,当情感关系出现裂痕之时,可以提出依照该约定来分割相关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