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场景下,患者一方必须首先承担起其与
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且所经历的
医疗损害的证明责任。
在此基础之上,医疗机构则需要提供完整详细的
病历以及相关资料以阐述其相应的诊疗过程。
当讨论的是医疗产品损害之外的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时,若患者一方坚持认为医疗机构存在
医疗过错,且此种医疗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则他们应承担起相应的
举证责任。
至于医疗机构是否尽责地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状况、应对策略、医疗风险和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等信息及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医疗机构自行举证解释。
当出现医疗损害事故后,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已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与诊疗规范规定相符的要求;
处于隐藏或拒绝提供与
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状态;
或者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就可以被判断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关于涉及到医疗产品
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患者一方面临产商品缺陷、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问题,这也是其责任所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