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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哪些原则

在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场景下,患者一方必须首先承担起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且所经历的医疗损害的证明责任。
在此基础之上,医疗机构则需要提供完整详细的病历以及相关资料以阐述其相应的诊疗过程。
当讨论的是医疗产品损害之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若患者一方坚持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且此种医疗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则他们应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至于医疗机构是否尽责地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状况、应对策略、医疗风险和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等信息及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医疗机构自行举证解释。
当出现医疗损害事故后,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与诊疗规范规定相符的要求;
处于隐藏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状态;
或者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就可以被判断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关于涉及到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患者一方面临产商品缺陷、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问题,这也是其责任所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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