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并非必須承擔被繼承人所背負的債務,除非當他們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時,才有義務同時承擔該遺產所帶來的未償債務。
然而,如果財產承諾人擁有被繼承人所留下的所有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的資金,那麼他應該用這些錢來清還被繼承人依憑法律規定需要繳納的稅額以及必須償還的債務。
而超過這部分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若財產承諾人願意自願地進行償還,則並不受此限制。
但是,如果財產承諾人選擇放棄繼承權,那麼他對於被繼承人依法應經計算後交纳的稅款及所背負的債務便不再需承擔清偿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