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儿子均为各自独立的民事身份,他们之间并非仅仅因为血脉相连而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提及到“父债”这一概念时,它实际上代表了父亲作为独立个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一般的法律原则中,此类负债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子女来承担。
然而,在涉及遗产继承的特例中,继承人即子女则有义务在能够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对其父亲的债务进行清偿。
一旦遗产金额难以满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要求,剩余债务将无法由子女负担。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也意味着他们无需担负起偿还父亲债务的责任。
当然,如果子女自愿承诺代替其父亲缴纳债务,他们就需要在自己作出的承诺范围之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