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政策要求中,作为上门女婿,需要同时符合两个特定前提方有权利参与村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
首先,上门女婿的户籍必须已经正式入册于伴侣所在的村集体组织;
其次,他/她本身并未划归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畴之内。
而对于外嫁之女子而言,仅需满足一项特定条件便可获取相应的份额:
只需看外嫁女方在婚后是否曾经迁移过户籍,以及她在新的居住场所能否合法获得耕地承包权。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谁都不得随意剥夺她在原籍家庭所属的土地权益和纵横于其上的承包土地使用权。
因此,外嫁女仍可保有原籍地的相应比例的征地补偿款收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