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返还事宜,是指对于物品的所有者或具有其他法律权益的主体,如若在日常生活中因为疏忽致使相关财物丢失,可以通过向拾到遗失物之人或控制该遗失物的其他人提出释明和请求,要求他们将占据的财物归还回来。
而留置权这一概念则更为具体,它源自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所设立的相关条款——债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管理并持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物权,如果债务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话,债权人就有权利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批财产进行留置以作应急之需,或是采取变现措施,以便用所得的财产价值来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