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确凿无疑地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法修复,则法律将依法判决
离婚这一结果来处理。
以下列举了几点可能引起上述情况出现并导致调解无效的情形:
(一)
重婚或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
非法同居关系;
(二)对配偶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
家庭暴力行为,以及类似的虐待、抛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严重的嗜好问题,例如成瘾赌博、吸食毒品等等,并且反复尝试戒除但均以失败告终;
(四)因为各种原因而长期处于情感
纠纷之中,导致双方长时间的
分居生活,超过两年以上的时间;
(五)因为其他的严重情节,如
性犯罪者出狱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实质性的破裂。
当一方
当事人因重大原因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而如果已是第二次提出
申请离婚诉讼,同时以上所述的条件全都满足的话,那么法院同样也应给予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双方之前已经被告知离婚判决不准许,但是之后又持续分居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再次坚持申请
离婚诉讼的话,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对其准许离婚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