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一方未经许可或者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处理另一方的财产,我们强烈建议双方互相监督和制约,而不是单方面地将财务权限交由某一方独断专行。
倘若察觉到任何一方向偷偷处理贵重的夫妻共有资产,则另一方务必及时采取行动加以阻止,特别是应密切关注其是否使用诸如孝敬长辈等名义来
转移财产。
针对现金这类不易取证且难以追查的资产类型,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大型存款设立共有的账户,从而杜绝单方面擅自动用和转移这些资金的可能性。
若调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
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尽量保留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
当尚未提
起诉讼或者
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却发现另一方试图转移财产时,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进行
财产保全。
离婚之后再发现关于另外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开始转移财产的证据,该方仍旧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划分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