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滥用合并财产不当导致的债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由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运用共同财产进行商业运作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若夫妻一方任意援助与其无抚养义务的对象引发的债务;
再者,由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或者无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而引发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