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倘若仅有其中一方在婚前拥有所得的财产用于
购房款,那么该套房屋便可归属于其个人所有。
无论购买行为发生于婚前或是婚后,只要用以购
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婚前,即可被视为专属一方的
个人财产。
因此,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固有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当纳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进行分割。
在涉及
离婚时,此类房屋将视作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购买的房产乃双方
共同财产进行
出资购买,那么整套住房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皆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情况时将依照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状况予以分配。
倘若最初是用个人财产进行购房,但夫妻二人在婚后仍共同承担了贷款的偿还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相匹配的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参照共同还款比例与总房款之间的差异来以此比例计算并分割增值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