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且以其夫妻双方的共有时产作为
担保和还款来源,此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对其共同所有
财产权属的明确约定,并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这样的约定具有充分的
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只是一种夫妻间的幽默或调侃行为,且并未反映出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这样的借贷就不能被视为真实的
债权债务交易,例如那些所谓的“空床费”、“家务负担补偿”等等名义下的
借条,这些借条更多的是夫妻间的笑话和娱乐内容,而非真正意义上的
权利义务交换。
因此,针对这类借条,应该判断其为无效协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
借款协议,以
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