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倘若承运商已得知收货方的详细信息,应立即电告收货方知晓此事;
2. 当由于承运商自身疏忽且未能妥善保管所运输之货物而引发的毁坏、遗失现象发生时,承运商须依法律规定向受影响之人或组织作出适当
赔偿;
如有两个及以上的承运人共同参与了一次运输作业,那么唯有与其作为委托人签订合约的承运人才需对货物受损情况负责;
然而,如果损失是出现在某个特定的运输区域内,此时不仅签署运输合约的承运商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同时他还应该和该运输区域内的其他承运商共同分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
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