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公告的性质,实际上并不属于
要约。
依据我囯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包括拍卖公告在内的,如
招标公告、股份发行面書、证券发行计划、基金募集公告、商业广告及宣传资料以及寄送的报价单等,均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
这既是一种期待他人向自身提出邀约的表达方式,也是一种邀请他人与自己签订相关契约的提案。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拍卖公告虽具有类似于要约邀请的特性,但它本身并非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