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结婚前已出售的房产,随后再购置的新房则不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应归属于其中一人的个人资产。
如买方原本拥有的房产是其
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待售出房产所产生的资金同样属于此人的个人财富,在此前提下,用这些
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自然也应仍被视作他/她的私有财产;
然而需注意的是,如有一方在购置新房时将夫妻二人的姓名均进行了注册登记,那么这部新
购房产将会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